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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爱市场摊床赠出后想收回 司法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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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五爱市场网-沈阳五爱市场网上信息平台 添加人:水 添加时间:2008-3-24 6:51:32

   核心提示 老人将五爱市场摊床赠予女儿,并已过户。老人就一个要求,要女儿用租床子钱给他养老,但老人怀疑女儿要把床子卖了。老人告女儿要求撤销赠予,可又不符合撤销赠予的条件,法律帮不了他。而市法院的一道司法建议解了老人难题:建议工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女儿转让摊位时给予注意,不予办理。

    收租养老 摊床赠女儿

    孙大爷在五爱市场有一个摊床,他想把床子赠予女儿,条件只有一个,用租床子钱给他养老。为了不出差错,2005年1月,他和女儿签订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约定,在孙大爷的有生之年享受此摊位的租金,儿女无权领取。

    此后,孙大爷将床子转让给女儿,并办理了更名手续。而孙大爷女儿则将摊位出租他人经营使用,租金由孙大爷领取。

    但保证书里并没提到摊床不可以转卖,这给孙大爷带来了心病。2007年的一天,老人突然想,“如果女儿把摊位出卖了,那么我怎么领租金啊,我不是要管儿女要小钱吗?”老人越想越后怕,就要撤销赠予,不惜和女儿把官司打到法院。

    疑心有变 要收回摊床

    孙大爷称:“床子赠予女儿后,我发现女儿不像原来那么孝顺、关心我了。女儿违背赠与合同的约定,欲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摊位的手续,被我及时发现了。我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现在女儿违反约定,我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但孙大爷女儿说:“这是老人上了岁数,多疑了。作为女儿,即使没有这个床子,我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我已尽了照顾父亲的赡养义务,2007年该摊位的租金已经交给父亲了。我与父亲签订的赠与合同的义务即为给付金钱,我不会违反赠与合同的法定义务。”

    撤销赠与 条件不具备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孙大爷将摊位的承租权赠与女儿,女儿即以合法方式取得了承租权,并办理了工商机关的营业执照,孙大爷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孙大爷女儿应为此摊位的合法经营者。

    现孙大爷认为女儿违反保证书约定,主张解除与女儿的赠与,收回摊位,显然是以没有发生的事实主张可能发生的事实,法律依据不足,无法支持。况且孙大爷女儿已明确表示,摊位无论转让与否,都将在父亲有生之年支付租金。故法院驳回孙大爷的诉讼请求。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司法建议 解老人难题

    主审此案的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王惠丽告诉记者,本案是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根据法律规定,当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受赠人并未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况并未实际发生,故赠与人无法撤销赠与。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亦向相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工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受赠人办理转让摊位的问题上给予注意,为了保证赠与人按时收取租金,在未经赠与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为受赠转让摊位的行为办理相关手续。宣判后我们将司法建议送到老人手中,对此他非常感谢法官。老人的一块心病终于解除了。


    法官说法

    司法建议具有约束力

    王惠丽法官介绍,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对在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促进相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再犯、改进工作。

    王惠丽认为,司法建议制度既是司法裁判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执行裁判的辅助措施之一。这项制度有利于司法亲民、为民,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建议虽然不同于裁判的强制力,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任何机关都应当尊重司法建议,按照司法建议及时改正其不当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回馈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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